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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12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6年7 月11日收受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12號第一審判決後,雖於同年月19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上訴人於96年8 月29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1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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