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