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800號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異 議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於96年8 月20日所為之處分(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駕駛車號5651-XA 號之自用小客貨車,而有附表所示裁決書所示違規之事實,因而予以裁罰。 二、異議意旨略謂:本件為警舉發違規時之汽車駕駛人,並非異議人,而係薛志敏偽造異議人甲○○名義購買上開車輛,實際使用人係薛志敏,對於所舉發之違規情節,異議人均不知情,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文所揭示,準此,行政罰之處罰要件,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四、查本件係以汽車駕駛人闖紅燈或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超速行為違規者,因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之規定,對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逕行舉發處罰。惟揆諸前揭釋字第275 號解釋意旨,對於交通違規事實之造成,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責任條件,始得據以處罰車輛所有人,亦即,裁罰機關於逕行舉發時,必須有事證理由認定車輛所有人對於違規事實之肇致或交通義務之違反,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始可裁罰車輛所有人甚明,況逕行舉發,舉發單位誤判車輛車號等特徵之風險較高,亦存在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根本無涉之情形,裁罰機關尤應慎重為之,以確保行政罰之正確行使。 五、本件異議人指稱薛志敏欲購買汽車充作施做工程之交通工具使用,又因契約當事人人數不足,乃藉身為合夥人而持有古瑞富工程行及甲○○印章之便,為遂其順利購車之目的,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古瑞富工程行甲○○同意,即以古瑞富工程行甲○○擔任買受人,自任連帶保證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向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購買車號5651-XA 號及ZY-7912 號自小客貨車各1 輛,而分別於民國94年6 月14日及同年7 月29日,在薛志敏之高雄市楠梓區○○○路1747巷86弄10號4 樓住處,連續於車號5651-XA 號及ZY-7912 號自小客貨車附條件買賣合約書「乙方」、「丙方」、「對保簽章」欄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書(下稱附條件買賣設定書)「債務人」欄,偽造「甲○○」署名,並盜用「古瑞富工程行」及「甲○○」印章蓋於其上,而偽造上開文書,購買上開車輛,且薛志敏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貳年確定之事實,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異議人甲○○顯係遭薛志敏冒用身分,而非車號5651-XA 號之真正汽車所有人。 六、綜上,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遽予對異議人裁罰,顯均有未洽,本件之異議為有理由,如附件所示之處分應均予撤銷,另均諭知異議人不罰。至本件實際汽車駕駛人薛志敏是否涉有違規行為,應由原處分機關另行詳查處分,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正彬 附表(96年度交聲字第800號) ┌──┬──────────────┬───────────┐ │編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 ├──┼──────────────┼───────────┤ │ 1 │高市府交裁字第32-BC0000000號│95年10月26日15時13分 │ ├──┼──────────────┼───────────┤ │ 2 │高市府交裁字第32-BC0000000號│95年10月11日17時40分 │ ├──┼──────────────┼───────────┤ │ 3 │高市府交裁字第32-NJ0000000號│95年9 月16日07時39分 │ ├──┼──────────────┼───────────┤ │ 4 │高市府交裁字第32-BX0000000號│95年9 月4 日07時32分 │ ├──┼──────────────┼───────────┤ │ 5 │高市府交裁字第32-NC0000000號│95年5 月15日13時46分 │ ├──┼──────────────┼───────────┤ │ 6 │高市府交裁字第32-IA0000000號│95年2 月3 日22時55分 │ ├──┼──────────────┼───────────┤ │ 7 │高市府交裁字第32-BA0000000號│95年1 月1 日14時09分 │ ├──┼──────────────┼───────────┤ │ 8 │高市府交裁字第32-VA0000000號│94年12月24日10時39分 │ ├──┼──────────────┼───────────┤ │ 9 │高市府交裁字第32-NJ0000000號│94年11月15日21時59分 │ ├──┼──────────────┼───────────┤ │10│高市府交裁字第32-VA0000000號│94年10月15日07時41分 │ ├──┼──────────────┼───────────┤ │11│高市府交裁字第32-VA0000000號│94年10月5 日18時58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