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第4794號),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自力營生獲取所需,下手行竊,所為實屬不該,惟其到案後坦承所有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