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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8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798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檢察官、被告意見後,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3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繼以90年毒聲字第342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6 月12日因續執行徒刑而移出戒治所,於91年1 月15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5年8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戒絕,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12月20日22時10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高雄市左營區復興新村321 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生煙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甲○○係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於同日22時10分許,經警通知前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所屬之採尿室接受採尿並送驗,檢驗結果其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被告前曾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3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繼以90年毒聲字第342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0年6 月12日因續執行徒刑而移出戒治所,於91年1 月15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5年8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再為本次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法論科。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其於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96年2月6 日第R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足憑。被告自白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節,與事實相符,應依法論科。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詎仍未徹底戒絕毒品,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施用毒品僅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爰依法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1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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