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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63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法條欄內應增列「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法條欄內,漏載「刑法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依上開說明,應予增列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3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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