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淑惠林俊寬張茹棻李淑惠林俊寬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39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樹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審理,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30日下午4 時在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郭于賢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如附件)。

三、本件因被告甲○○已依其與檢察官之協商,於民國96年4 月16日支付國庫新台幣(下同)10萬元,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統一收據在卷可按,爰依檢察官所請,在二造合意之範圍內為緩刑二年之宣告。

四、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下同)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張茹棻

      書 記 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審判長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5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