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蔡國卿、李昆南、蔡書瑜
- 當事人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96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自民國95年4 月起,在址設高雄縣仁武鄉○○路18之3 號之優品通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優品通公司)任職,平日負責簽收客戶委由馹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馹通公司)以快遞方式送交優品通公司之貨款後,交予優品通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8 月至12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如附表所示華興銀樓等客戶委由馹通公司寄送至優品通公司之貨款侵占入己,總計以上述方式侵占馹通公司代收之帳款新臺幣(下同)398,736 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有收受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馹通公司交付之貨款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收到馹通公司的貨款後都會交給公司負責人甲○○,如果甲○○不在就放在甲○○的抽屜中,且收到的款項均記載於公司的電腦帳上等語。經查: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人乙○○、吳秀慧、丁○○、鄭琪藍於偵查中之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詞,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得為證據。至於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中之陳述,因仍屬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證詞,而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其於偵查中於檢察官訊問之證言不得做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95年4 月起至96年1 月5 日止,任職於優品通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貨款由馹通公司寄送之優品通公司後,或由被告簽收,或另為優品通公司員工鄭琪藍簽收後轉交被告處理,均曾由被告經手,而未經記載於優品通公司日記帳等情,有日通快遞託運單4 紙、新日通快遞託運單11紙、優品通7/26~7/31、8/1 ~8/11、8/14~8/19、8/28~8/31、9/1 ~9/15、9/18~9/30、10/1~10/1 4、10/16 ~10/21 、10/24 ~10/30 、10/31 ~11/6、11/7~11/10 、11/13 ~11/20 、11/21 ~11/25 、11/2 7~12/4、12/5~12/9、12/11 ~12/18 代收款明細(偵1 卷第4 至19頁)在卷足憑,並有優品通公司日記帳可資查證,核與證人即優品通公司前助理鄭琪藍所述:簽收單據後交給被告處理,被告沒有拿給我入帳,所以我沒有登錄在帳上(偵1 卷第49、50頁),以及證人即馹通公司會計吳秀慧於偵訊時稱:優品通公司之客戶委託馹通公司寄送之帳款,均由被告簽收等語(偵1 卷第31頁)相符,且為被告所不否認,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稱其所收受如附表之貨款均交給優品通公司負責人甲○○,此雖經證人甲○○否認並為優品通公司向被告提起告訴,然而甲○○為優品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成罪與否,影響優品通公司後續之求償,其所述之證詞如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本不宜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且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侵占者,係優品通公司客戶交由貨運公司收取後,送至優品通公司由被告簽收或經手之代收貨款,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針對馹通公司將貨款送至優品通公司後之處理程序作證,惟告訴代理人甲○○卻於審理程序最終改稱:本案新臺幣398,736 元是被告於每個星期三自行到馹通公司去收取的(本院卷第130 頁)。以甲○○為優品通公司負責人,且確實有參與偵審程序並以證人身分作證,衡情應不至於就本案被告被訴侵占之貨款係貨運公司寄送至優品通公司,或被告至馹通公司收取此等重要之事有所混淆,足徵告訴代理人甲○○前後說詞反覆,已難採信。 (四)次查證人即優品通公司前員工蔡啟仁於本院證稱:公司的人看到代收貨款來都可以收,簽名後送到會計那裡作帳(本院卷第63頁);證人乙○○亦稱:我們公司誰有空誰就收代收貨款,收到以後交給被告或我(本院卷第86頁),是日通公司交給優品通公司之代收貨款,並無專人負責收取,公司中任一有空之人均有權簽收等情,堪予認定。而優品通公司中既無專人負責收受款項,公司負責人或主管為隨時知悉公司之營運狀況及收支情形,避免員工利用此收款流程吞佔公款或造成帳目混亂,必定有一固定及有效之記帳及對帳方式,以即時掌控公司之財務狀況,此觀之證人蔡啟仁稱:貨運公司把代收款交給優品通公司員工簽收後,會有一聯留存在公司,當天交帳就要交出以核對現金是否正確(本院卷第67頁)等語自明。以蔡啟仁僅是於優品通公司代負責人看管之人,此有證人蔡啟仁之證詞足憑(見本院卷第62頁),其尚知核對代收貨款之方法,即知優品通公司之負責人對於代收貨款不可能不加以查核。然而就優品通公司如何控管貨運公司交付之代收貨款及優品通公司發覺被告經手之貨款短收的過程,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稱:代收貨款一定要記在電腦日報表及日記帳上,我是發覺每個月的業績及實收的現金差太多,才從現金帳去查,發覺現金收入的部分沒有進來,再去查託運單,我如果人在臺灣就2 、3 天對帳一次,出國的話就沒有對帳,我在95年7 、8 、9 月時基本上都有在對帳(本院卷第55至59頁)。查甲○○於95年8 月至12月間,僅於95年9 月20日至30日、10月22日至30日出國,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0000000000 00 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 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0頁),其出國以外之時間,均每2 、3 天對帳一次,一旦現金收入異常,當能即時發現,告訴代理人所指被告於95年8 月至12月間為侵占之行為,時間長達5 個月,侵占如附表之貨款多達15筆,金額亦高達39萬餘元,如係被告違反公司規定,刻意不將代收貨款記載於日記帳上以掩飾其侵占罪行,對於被告未將代收貨款記於帳上此種明顯之瑕疵,告訴代理人甲○○應不會直到96年1 月被告離職後才發現,而於之前均未加聞問;證人甲○○稱每個月業績與實收的現金差太多,開始查帳才發現被告犯行等經過,又與其所謂:「(辯護人問:那時候為何沒有發現代收帳款有短收的情形?答:)之前的錢都是直接匯到帳號」(本院卷第58頁)等語相互矛盾。是告訴代理人甲○○在經常對帳之情況下,遲於96年1 月方發現95年8 月至12月間代收貨款異常等情,已與常情不符,顯非無疑。 (五)證人即優品通公司副總經理丁○○雖亦稱:公司規定貨運公司如果拿現金過來就要記在現金簿,就是日記帳,但是老闆對帳不看日記帳,只看電腦列印出來的應收帳款及銷貨單(本院卷第95頁、96頁),然其所稱優品通公司老闆對帳不看日記帳,只核對應收帳款及銷貨單之方式,無法達到對帳的效果,顯與悖於常情;且證人丁○○於95年7 月間至優品通公司之分公司工作,直到96年1 月初才回到優品通公司,此經證人丁○○證述明確(本院卷第100 頁),亦足見證人丁○○對於95年7 月至96年1 月間優品通公司之會計流程並未親自見聞,其所述老闆不看日記帳乙節,係為解釋告訴代理人於96年1 月初才發覺被告侵占之情節,無法認為證人丁○○所述為優品通公司實際之對帳程序,而難以證人丁○○之證詞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被告雖未將其經手如附表所示之代收貨款登載於優品通公司之日記帳上,惟證人蔡啟仁稱證:貨運公司把代收款交給公司員工,由公司員工簽收後,會有一聯留存在公司,當天公司會核對那一聯,代收貨款的收入因為有這一聯可以對,所以不會記在當天的日記帳中(本院卷第67頁);證人即優品通公司前會計人員乙○○亦稱:之前記帳的小姐教我代收貨款要記載在日記帳上,我的方式會在日記帳上註明代收貨款,再到電腦上銷帳,老闆說我們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做,所以被告也可能沒有記在日記帳上,我只知道被告能獨立自己作業之後就用電腦銷帳(本院卷86至88頁)。衡諸證人蔡啟仁、乙○○僅是被告於優品通公司之同事,又均已自優品通公司離職,被告成立犯罪與否,對證人蔡啟仁、乙○○不生影響,彼等所言應較為客觀,復參諸被告於96年1 月6 日離職後,優品通公司之日記帳中,亦無代收貨款之紀錄,此有優品通公司95年11月29日至96年1 月29日日記帳足參,以優品通公司之客戶以透過馹通公司代收之方式繳交貨款,代收貨款之收入應屬常態,而96年1 月6 日至29日間卻無任何一筆代收貨款之記載,亦可佐證證人蔡啟仁、乙○○所述於優品通公司,負責紀錄日記帳之人可以不將代收貨款記載於日記帳上等語之實在。至於優品通公司95年8 月1 日、2 日及9 月2 日有被告所記載之代收貨款項目,此雖有優品通公司95年5 月24日至9 月15日日記帳可查,然被告於95年8 月至12月間負責記載優品通公司之日記帳期間,並未被要求將所收取之代收貨款登記於日記帳上,已說明如前,縱使被告曾經於日記帳上為代收貨款之記載,僅該3 次記載亦不足以推論被告以將代收貨款記載於日記帳上為常態,或說明被告依規定需將代收貨款記載於日記帳上。因此,被告縱未將如附表之代收貨款記載於日記帳上,亦無何不合常理之處,更難以此推論被告之犯行。 (七)再查被告所辯其所收到之貨款均登載於優品通公司之電腦帳上,是被告有無侵占犯行,調查優品通公司95年8 月至12 月 間之電腦帳即可臻明確。公訴人雖以優品通公司處理會計業務之電腦軟體密碼經被告竄改,致此部分之證據無法調查,佐證其指被告之侵占犯行,然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係稱:出國期間被告打電話來說電腦軟體中毒,95 年12 月以前客戶資料帳款都被洗掉(本院卷第57頁)。如該電腦中毒為被告故意造成,被告實無庸主動於告訴代理人甲○○出國時打電話告知此事;且甲○○出國之時間為95年9 月20日至30日及95年10月22日至30日,此已認定如前,該次電腦中毒之事件無論係發生於甲○○於9 月或10 月 出國期間,均不至於造成電腦中毒後至95年12月間之資料均滅失,惟告訴代理人卻稱無法提供此部分之電腦帳目供本院調查(本院卷第57頁),本院如將告訴代理人不提供資料之不利益歸由被告承擔,則與前揭無罪推定之原則有違。而證人丁○○為優品通公司之副理,對於優品通公司之事務有一定之瞭解,亦僅稱:老闆跟我說電腦被人家侵入,我沒有聽說過電腦壞掉,我隔天到公司發現密碼不能進去,我跟老闆確認過,老闆說密碼就是他和被告知道就好(本院卷第95頁),足證明被告雖有一次更改電腦密碼之行為,然該此更改係經過優品通公司之同意,自與被告擅自竄改電腦密碼不同,不能以此事件認為被告有湮滅犯罪證據之行為,或進而認定被告有犯罪之事實。 (八)至於證人即馹通公司會計吳秀慧雖稱:被告有請伊不要給告訴人任何資料,因為告訴人只是要找碴(偵1 卷第31頁),然而一般人面對刑事訴訟,多希望偵審程序能早日結束,如為清白之人,更盼望能盡快擺脫訟累,被告請求馹通公司不要提供訴訟資料之行為,亦屬人之常情,若以此認為被告係作賊心虛,則尚屬速斷。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侵占犯行;被告所辯已將所收貨款繳交優品通公司等情,尚非不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業務侵占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 │編號│帳款日期│客戶名稱│應收帳款│附註 │ │ │ │ │ │(託運單編號) │ ├──┼────┼────┼────┼────────┤ │1 │95.07.26│一心 │13480元 │無 │ ├──┼────┼────┼────┤ │ │2 │95.07.26│金龍 │420元 │ │ ├──┼────┼────┼────┤ │ │3 │95.07.26│金足聲 │2950元 │ │ ├──┼────┼────┼────┤ │ │4 │95.07.27│百事可 │7350元 │ │ ├──┼────┼────┼────┤ │ │5 │95.07.27│華中銀樓│11585元 │ │ ├──┼────┼────┼────┤ │ │6 │95.07.28│筑筑 │887元 │ │ ├──┼────┼────┼────┤ │ │7 │95.07.28│佳美 │3600元 │ │ ├──┼────┼────┼────┤ │ │8 │95.07.31│寶華銀樓│1800元 │ │ ├──┼────┼────┼────┤ │ │9 │95.07.31│金陞興 │700元 │ │ ├──┼────┼────┼────┤ │ │10 │95.08.01│金寶成 │4432元 │ │ ├──┼────┼────┼────┤ │ │11 │95.08.01│正大 │6000元 │ │ ├──┼────┼────┼────┤ │ │12 │95.08.03│金泰吉 │3600元 │ │ ├──┼────┼────┼────┤ │ │13 │95.08.03│王文松 │900元 │ │ ├──┼────┼────┼────┤ │ │14 │95.08.07│鎰強 │2700元 │ │ ├──┼────┼────┼────┤ │ │15 │95.08.07│華中 │4400元 │ │ ├──┼────┼────┼────┤ │ │16 │95.08.08│玉山銀樓│750元 │ │ ├──┼────┼────┼────┤ │ │17 │95.08.08│華中銀樓│1400元 │ │ ├──┼────┼────┼────┤ │ │18 │95.08.08│金玉滿 │1650元 │ │ ├──┼────┼────┼────┤ │ │19 │95.08.08│大吉利 │3200元 │ │ ├──┼────┼────┼────┤ │ │20 │95.08.09│金泰吉 │3600元 │ │ ├──┼────┼────┼────┤ │ │21 │95.08.09│藝豐 │9225元 │ │ ├──┼────┼────┼────┤ │ │22 │95.08.10│佳美 │6800元 │ │ ├──┼────┼────┼────┤ │ │23 │95.08.10│金裕成 │950元 │ │ ├──┼────┼────┼────┤ │ │24 │95.08.10│華中銀樓│5600元 │ │ ├──┼────┼────┼────┤ │ │25 │95.08.11│華中銀樓│3600元 │ │ ├──┼────┼────┼────┼────────┤ │26 │95.08.03│金華山 │5200元 │日通快遞託運單 │ ├──┼────┼────┼────┤編號000000000000│ │27 │95.08.14│金足聲 │3850元 │ │ ├──┼────┼────┼────┤ │ │28 │95.08.14│金寶成 │6950元 │ │ ├──┼────┼────┼────┤ │ │29 │95.06.29│中興銀樓│1600元 │ │ ├──┼────┼────┼────┤ │ │30 │95.08.17│中美 │5115元 │ │ ├──┼────┼────┼────┼────────┤ │31 │95.08.29│中美 │470元 │日通快遞託運單 │ ├──┼────┼────┼────┤編號000000000000│ │32 │95.08.30│華中 │5850元 │ │ ├──┼────┼────┼────┤ │ │33 │95.08.30│真愛 │1350元 │ │ ├──┼────┼────┼────┼────────┤ │34 │95.09.04│真愛 │175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35 │95.09.06│詠陽 │3600元 │ │ ├──┼────┼────┼────┤ │ │36 │95.09.07│大崗山 │1300元 │ │ ├──┼────┼────┼────┤ │ │37 │95.09.11│美和 │12300元 │ │ ├──┼────┼────┼────┤ │ │38 │95.09.11│東昱 │2607元 │ │ ├──┼────┼────┼────┤ │ │39 │95.09.12│美成 │1700元 │ │ ├──┼────┼────┼────┤ │ │40 │95.09.12│金國隆 │1550元 │ │ ├──┼────┼────┼────┤ │ │41 │95.09.12│欣芳 │650元 │ │ ├──┼────┼────┼────┼────────┤ │42 │95.09.18│銳軍 │5513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43 │95.09.18│美翠 │9425元 │(附表編號42至59│ ├──┼────┼────┼────┤之應收帳款,合計│ │44 │95.09.19│祥志 │780元 │應扣減650 元之客│ ├──┼────┼────┼────┤戶退還款) │ │45 │95.09.19│嘉林 │5200元 │ │ ├──┼────┼────┼────┤ │ │46 │95.09.19│齊東 │550元 │ │ ├──┼────┼────┼────┤ │ │47 │95.09.20│玉山 │3600元 │ │ ├──┼────┼────┼────┤ │ │48 │95.09.21│中美 │950元 │ │ ├──┼────┼────┼────┤ │ │49 │95.09.22│金泰吉 │3600元 │ │ ├──┼────┼────┼────┤ │ │50 │95.09.22│景鶴 │4200元 │ │ ├──┼────┼────┼────┤ │ │51 │95.09.25│亞青 │1500元 │ │ ├──┼────┼────┼────┤ │ │52 │95.09.25│金國際 │4900元 │ │ ├──┼────┼────┼────┤ │ │53 │95.09.25│神燕 │750元 │ │ ├──┼────┼────┼────┤ │ │54 │95.09.25│大華 │3000元 │ │ ├──┼────┼────┼────┤ │ │55 │95.09.26│虹藝 │2250元 │ │ ├──┼────┼────┼────┤ │ │56 │95.09.26│美和 │5650元 │ │ ├──┼────┼────┼────┤ │ │57 │95.09.27│美翠 │3750元 │ │ ├──┼────┼────┼────┤ │ │58 │95.09.27│全城 │950元 │ │ ├──┼────┼────┼────┤ │ │59 │95.09.28│金寶成 │2600元 │ │ ├──┼────┼────┼────┼────────┤ │60 │95.10.03│金裕山 │170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61 │95.10.03│真愛 │1800元 │ │ ├──┼────┼────┼────┤ │ │62 │95.10.03│景鶴 │4800元 │ │ ├──┼────┼────┼────┤ │ │63 │95.10.03│驛展 │5500元 │ │ ├──┼────┼────┼────┤ │ │64 │95.10.04│大吉利 │3200元 │ │ ├──┼────┼────┼────┤ │ │65 │95.10.05│大吉利 │3200元 │ │ ├──┼────┼────┼────┤ │ │66 │95.10.11│金足聲 │662元 │ │ ├──┼────┼────┼────┤ │ │67 │95.10.12│千家珍 │4900元 │ │ ├──┼────┼────┼────┤ │ │68 │95.10.12│金華山 │2150元 │ │ ├──┼────┼────┼────┤ │ │69 │95.10.13│金寶成 │4400元 │ │ ├──┼────┼────┼────┤ │ │70 │95.10.14│金浴成 │1200元 │ │ ├──┼────┼────┼────┤ │ │71 │95.10.14│大吉利 │3200元 │ │ ├──┼────┼────┼────┤ │ │72 │95.10.14│金寶成 │4400元 │ │ ├──┼────┼────┼────┼────────┤ │73 │95.10.17│金玉山 │120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74 │95.10.18│詠陽 │3600元 │ │ ├──┼────┼────┼────┤ │ │75 │95.10.18│金城 │1650元 │ │ ├──┼────┼────┼────┤ │ │76 │95.10.18│金益 │920元 │ │ ├──┼────┼────┼────┤ │ │77 │95.10.19│景鶴 │900元 │ │ ├──┼────┼────┼────┤ │ │78 │95.10.19│筑筑 │2700元 │ │ ├──┼────┼────┼────┤ │ │79 │95.10.20│長興 │6875元 │ │ ├──┼────┼────┼────┤ │ │80 │95.10.20│玉山 │2700元 │ │ ├──┼────┼────┼────┼────────┤ │81 │95.10.26│中美 │394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82 │95.10.26│美翠 │10000元 │ │ ├──┼────┼────┼────┤ │ │83 │95.10.27│金華山 │2700元 │ │ ├──┼────┼────┼────┤ │ │84 │95.10.27│金浴成 │750元 │ │ ├──┼────┼────┼────┤ │ │85 │95.10.30│華山 │500元 │ │ ├──┼────┼────┼────┤ │ │86 │95.10.30│金華山 │2150元 │ │ ├──┼────┼────┼────┤ │ │87 │95.10.30│一心 │950元 │ │ ├──┼────┼────┼────┼────────┤ │88 │95.10.31│景鶴 │420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89 │95.10.31│全城 │1800元 │ │ ├──┼────┼────┼────┤ │ │90 │95.11.01│凱旋堡 │10000元 │ │ ├──┼────┼────┼────┤ │ │91 │95.11.02│福丰 │820元 │ │ ├──┼────┼────┼────┤ │ │92 │95.11.02│金山 │5600元 │ │ ├──┼────┼────┼────┼────────┤ │93 │95.11.07│美和 │360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94 │95.11.07│金玉山 │450元 │ │ ├──┼────┼────┼────┤ │ │95 │95.11.08│騏騏 │2800元 │ │ ├──┼────┼────┼────┤ │ │96 │95.11.09│美和 │850元 │ │ ├──┼────┼────┼────┤ │ │97 │95.11.09│華中 │3600元 │ │ ├──┼────┼────┼────┼────────┤ │98 │95.11.13│金洽成 │440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99 │95.11.14│金龍 │950元 │ │ ├──┼────┼────┼────┤ │ │100 │95.11.15│均吉 │3600元 │ │ ├──┼────┼────┼────┤ │ │101 │95.11.20│神燕 │1150元 │ │ ├──┼────┼────┼────┤ │ │102 │95.11.20│南州 │1200元 │ │ ├──┼────┼────┼────┼────────┤ │103 │95.11.21│視樂比 │336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104 │95.11.22│金陞興 │2100元 │ │ ├──┼────┼────┼────┤ │ │105 │95.11.23│中美 │3200元 │ │ ├──┼────┼────┼────┤ │ │106 │95.11.24│花軒 │2800元 │ │ ├──┼────┼────┼────┤ │ │107 │95.11.25│景鶴 │4200元 │ │ ├──┼────┼────┼────┼────────┤ │108 │95.11.27│華中 │9600元 │日通快遞託運單 │ ├──┼────┼────┼────┤編號000000000000│ │109 │95.11.27│王文松 │950元 │(附表編號108 至│ ├──┼────┼────┼────┤113 之應收帳款,│ │110 │95.11.27│佳美 │3600元 │合計應扣減3360元│ ├──┼────┼────┼────┤前期溢付額) │ │111 │95.11.28│南鑫 │5500元 │ │ ├──┼────┼────┼────┤ │ │112 │95.11.30│金洽成 │4050元 │ │ ├──┼────┼────┼────┤ │ │113 │95.11.30│金洽成 │750元 │ │ ├──┼────┼────┼────┼────────┤ │114 │95.12.05│全城 │260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115 │95.12.05│松楓 │650元 │ │ ├──┼────┼────┼────┤ │ │116 │95.12.06│德馨 │3060元 │ │ ├──┼────┼────┼────┤ │ │117 │95.12.06│金華山 │500元 │ │ ├──┼────┼────┼────┤ │ │118 │95.12.09│欣隆 │650元 │ │ ├──┼────┼────┼────┼────────┤ │119 │95.12.12│力吉 │4680元 │新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120 │95.12.12│佳美 │1300元 │、日通快遞託運單│ ├──┼────┼────┼────┤編號000000000000│ │121 │95.12.12│金益 │340元 │ │ ├──┼────┼────┼────┤ │ │122 │95.12.12│天悅 │1000元 │ │ ├──┼────┼────┼────┤ │ │123 │95.12.12│九隆 │2400元 │ │ ├──┼────┼────┼────┤ │ │124 │95.12.13│金寶成 │1200元 │ │ ├──┼────┴────┴────┴────────┤ │合計│39萬8736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