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97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第三行「訊據被告劉文澎」部分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係甲○○乙節,由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可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上開主文所示部分乃屬誤寫,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