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08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毒偵字第8852號), 本院受理後 (96年度簡字第7454號), 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嫌於96年8 月22日19時許,在高雄縣大樹鄉○○路44號自宅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82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並於96年11月20日繫屬於本院,迄今尚未判決乙節(本院96年度簡字第6964號),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公訴人就與前案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之本件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尚有未合。爰依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玉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8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