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08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毒偵字第8852號), 本院受理後 (96年度簡字第7454號), 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嫌於96年8 月22日19時許,在高雄縣大樹鄉○○路44號自宅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82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並於96年11月20日繫屬於本院,迄今尚未判決乙節(本院96年度簡字第6964號),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公訴人就與前案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之本件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尚有未合。爰依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