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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58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4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罪。審酌被告接獲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令後,雖依規定以出國為由請假,然既未出國,又無故未遵令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其犯罪之情狀尚非嚴重,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啟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458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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