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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242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2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56歲民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96年5 月15日將本案判決正本寄存於上訴人戶籍地高雄市○○區○○路52號之警察機關,並於96年5 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是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96年6 月4 日,被告竟遲至96年6 月5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其上有本院蓋於收受該刑事上訴狀之收文戳章)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24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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