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2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2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56歲民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4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96年5 月15日將本案判決正本寄存於上訴人戶籍地高雄市○○區○○路52號之警察機關,並於96年5 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是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96年6 月4 日,被告竟遲至96年6 月5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等情,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其上有本院蓋於收受該刑事上訴狀之收文戳章)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