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150 、29317 、295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因同一類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94年11月21日,以94年度簡字第6582號,於95年9 月26日,以95年度簡字第661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竟仍再犯本案,顯見上開罪刑實難收警惕之效,本應予以嚴懲,惟斟酌本件被告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均數日即為警查獲,犯罪所得非鉅,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屬輕微,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罪情節並非嚴重,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已屢犯同一類型案件,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號 │ 名稱 │ 數量 │ ├───┼─────────────┼───┤ │ 一 │賽狗電腦遊戲機(含螢幕、主│ 1台 │ │ │機、鍵盤及投幣器) │ │ ├───┼─────────────┼───┤ │ 二 │決戰網電腦遊戲機(含螢幕、│ 2台 │ │ │主機、鍵盤及投幣器) │ │ ├───┼─────────────┼───┤ │ 三 │縱橫四海電腦遊戲機(含螢幕│ 1台 │ │ │、主機、鍵盤及投幣器) │ │ ├───┼─────────────┼───┤ │ 四 │ 代幣 │188枚 │ └───┴─────────────┴───┘ 附表二 ┌───┬─────────────┬───┐ │ 編號 │ 名稱 │ 數量 │ ├───┼─────────────┼───┤ │ 一 │超級大舞台(均含IC板1片) │ 2台 │ ├───┼─────────────┼───┤ │ 二 │大舞台(均含IC板1片) │ 2台 │ ├───┼─────────────┼───┤ │ 三 │魔法球(含IC板1片) │ 1台 │ ├───┼─────────────┼───┤ │ 四 │滿貫大亨(含IC板1片) │ 1台 │ ├───┼─────────────┼───┤ │ 五 │賽狗電腦變異體電腦主機 │ 1台 │ ├───┼─────────────┼───┤ │ 六 │ 電腦螢幕 │ 1台 │ ├───┼─────────────┼───┤ │ 七 │ 代幣 │ 53枚 │ └───┴─────────────┴───┘ 附表三 ┌───┬─────────────┬───┐ │ 編號 │ 名稱 │ 數量 │ ├───┼─────────────┼───┤ │ 一 │狙擊槍電玩(含IC板1片) │ 1台 │ ├───┼─────────────┼───┤ │ 二 │炸彈超人電玩(含IC板1片) │ 1台 │ ├───┼─────────────┼───┤ │ 三 │格鬥天王電玩(含IC板1片) │ 1台 │ ├───┼─────────────┼───┤ │ 四 │中國龍電玩(均含IC板1片) │ 2台 │ ├───┼─────────────┼───┤ │ 五 │賽車電玩(均含IC板1片) │ 2台 │ ├───┼─────────────┼───┤ │ 六 │魔術方塊(含IC板1片) │ 1台 │ ├───┼─────────────┼───┤ │ 七 │300 合一電玩(含IC板1片) │ 1台 │ ├───┼─────────────┼───┤ │ 八 │1945電玩(含IC板1片) │ 1台 │ ├───┼─────────────┼───┤ │ 九 │ 新台幣 │53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