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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9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9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11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貳包(合計淨重壹點捌肆公克,空包裝總重肆點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科資料「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4年度簡字第6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於95年8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有上揭前科紀錄,甫於95年8 月26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有害社會秩序,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尚未產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係高職畢業、現無業、經濟狀況小康等情,併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扣案之粉末1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合計淨重1.84公克,空包裝總重4.75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0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6230727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含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視為海洛因之部分,均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96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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