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2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 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