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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唐照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2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 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45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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