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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8 月29日,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現執行中,於95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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