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並於民國94年8 月29日,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90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現執行中,於95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