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0日晚上某時、96年1 月12日上午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 次,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3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度字第1092、227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