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6年7 月2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又拾伍日」應更正為「甲○○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又拾伍日」之記載與原本不符,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為「甲○○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又拾伍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