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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6年7 月2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又拾伍日」應更正為「甲○○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又拾伍日」之記載與原本不符,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為「甲○○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又拾伍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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