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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12月某日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減刑之裁定,乃係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此一特別法,就原本裁判之宣告刑予以縮減,並非重新裁判,應無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於減刑後得否易科罰金及折算標準為何,應逕行適用原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同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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