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3431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 月20日及同年月28日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42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1014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經撤銷緩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