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 款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365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