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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7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所示之四罪,各減為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等5 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所示之4 罪,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減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例            │              │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0 月 │
├──────┼───────┼───────┼───────┼───────┤
│犯 罪 日 期 │94年9 月26日至│94年9月30日   │94年10月30日  │94年3 月1 日至│
│            │94年9月29日   │              │              │94年9月23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4年度│高雄地檢94年度│高雄地檢94年度│高雄地檢94年度│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1366號│毒偵字第8884號│毒偵字第24977 │毒偵字第6199、│
│            │              │              │號            │8884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  │94年度簡字第  │95年度簡字第44│94年度訴字第  │
│      │    │6131號        │7402 號       │號            │3469 號       │
│      │    │              │              │              │              │
│事實審├──┼───────┼───────┼───────┼───────┤
│      │判決│94年10月25日  │94年12月21日  │95年1 月4日   │95年1月18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確  定├──┼───────┼───────┼───────┼───────┤
│      │案號│95年度簡字第  │94年度簡字第  │95年度簡字第44│94年度訴字第  │
│      │    │6131號        │7402 號       │號            │3469 號       │
│判  決├──┼───────┼───────┼───────┼───────┤
│      │確定│94年11月28日  │95年1月12日   │95年2 月6 日  │95年2月27日   │
│      │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
│            │1 項          │例第10條第2 項│1 項          │例第10條第1項 │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 月又│有期徒刑5 月  │
│            │              │              │15日          │              │
├──────┼───────┼───────┼───────┼───────┤
│備        考│              │              │              │              │
└──────┴───────┴───────┴───────┴───────┘
 附表二
┌──────┬───────┬───────┬───────┬───────┐
│編       號 │  1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 月1 日至│              │              │              │
│            │95年1月15日   │              │              │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139號│              │              │              │
│            │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最  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  │              │              │              │
│      │    │1379號        │              │              │              │
│事實審├──┼───────┼───────┼───────┼───────┤
│      │判決│95年3月16日   │              │              │              │
│      │日期│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確  定├──┼───────┼───────┼───────┼───────┤
│      │案號│95年度簡字第  │              │              │              │
│      │    │1379號        │              │              │              │
│判  決├──┼───────┼───────┼───────┼───────┤
│      │確定│95年6月9日    │              │              │              │
│      │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例第10條第2 項│              │              │              │
├──────┼───────┼───────┼───────┼───────┤
│減刑後刑度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備        考│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