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5年間犯毒品為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受刑人所犯2 罪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後,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合併定執行刑已逾6月,故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