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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4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戴韻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肇事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分別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韻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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