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巷21號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 月17日至94年5 月18日間某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4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已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