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1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90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5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