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高雄市○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第907 號、96年度簡字第3471號刑事裁判各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載之犯行彼此間非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名,自應就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定刑,不得併合處罰之,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