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7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在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受刑人欄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受刑人欄內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應更正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