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誣告罪,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2 月15日犯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42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如原判決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