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5 日犯竊盜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9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30號),判處拘役4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