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86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抗告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96年12月19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乃抗告人竟遲至96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