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84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 、4所示之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7 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至5 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