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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8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4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 所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如附表編號1 與附表編號3 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2 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4條第2項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88年7月10日上午某 │  89年5月初某日   │88年8月22日至     │
│              │時                │       至         │88年8 月27日      │
│              │                  │   89年8月28日    │                  │
├───────┼─────────┼─────────┼─────────┤
│偵  查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察署88年度偵字第  │察署89年度偵字第  │察署89年度偵字第  │
│              │122226號          │4761號            │583 號、89年度偵字│
│              │                  │                  │第18888 號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  │88年度易字第2540號│89年度易字第2603號│90年度上訴字第2066│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  │   88年12月30日   │   89年12月4日    │    90年9月4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      同上        │      同上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號  │      同上        │      同上        │90年度台上字第7394│
│      │      │                  │                  │號                │
│判  決├───┼─────────┼─────────┼─────────┤
│      │確定  │   89年2月18日    │   90年4月27日    │   90年12月6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條件,不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減刑。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
│勞役之折算標  │                  │300 元即新臺幣900 │                  │
│              │                  │元折算1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8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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