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