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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19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於96年4 月11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本院該判決所論處之準強盜罪,業經最高法院於96年9 月27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5155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是該部分既未判決確定,自無從與本案減後之刑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4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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