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罪,曾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21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附表所示3 罪嗣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57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 年2 月,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該2 罪之罪名及宣告刑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