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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高雄市○○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 月14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704號,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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