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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葉啟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協商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8936號),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9日11時30時,在本院第1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紀聰正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10月7 日以87年度偵緝字第10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 第1417號偵辦,於聲請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提起公訴並聲請送強制戒治於90年7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院以89年度鳳簡字第268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於90年8 月9 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233號提起公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5年10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21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本件執行中)。詎猶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10月3 日晚間某時,分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36號,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菸氣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及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95年10月4 日上午2 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36號查獲。經警攜回警局調查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上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法 官 葉啟洲

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13庭 書記官 蔡語珊

法 官 葉啟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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