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23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郭憲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153 號)及移送併辦(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86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以每月為壹期,每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開始給付之方式,按時分期支付之。 丁○○共同連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以每月為壹期,每期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開始給付之方式,按時分期支付之。 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街234 號1 樓「美勝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勝豐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丙○○(本院另行審結)則係美勝豐公司之經理,負責公司進銷貨之接洽,丁○○係丙○○之助理,協助丙○○執行前開之業務。詎乙○○、丙○○2 人均明知美勝豐公司於民國92年2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止,並無實際之進、銷貨營業行為,竟與甲○○(原名洪素芬,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同期間以美勝豐公司名義,連續虛開總計銷售金額新台幣(下同)2513萬640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73紙後,交由同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概括犯意聯絡之丁○○持上開發票轉交予甲○○,甲○○再交予附表一所示之協聲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作為各該公司向美勝豐公司購買商品之進項憑證,以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總計幫助上開14家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合計125 萬6821元。 二、本件被告乙○○、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三、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同案被告乙○○之供述。 ㈡同案被告丙○○之供述。 ㈢同案被告丁○○之供述。 ㈣證人即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查緝員戊○○之證述。 ㈤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之美勝豐公司及其上下游廠商虛設行號流程圖、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100名,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㈥霈盈國際有限公司、喬登國際有限公司、壹佰股份有限公司、宏燕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0 名,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㈦協聲企業有限公司違章處分書、茂源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聖峰談話筆錄。 ㈧艾妮婚紗企業行通報虛設行號文、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來源明細排行前100名,及專案申請調檔發票查核清單。 ㈨被告乙○○、丁○○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四、本件被告乙○○、丁○○2 人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乙○○、丁○○2 人均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且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鄭永媚 ┌────────────────────────────┐ │附表一:美勝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日期│張數│發 票 日 期│稅 額│ ├──┼────┼────┼──┼──────┼─────┤ │1 │協聲企業│92.03~ │ 6 │ 787,800│ 39,390│ │ │有限公司│92.04 │ │ │ │ ├──┼────┼────┼──┼──────┼─────┤ │2 │鑫曜興業│92.02 │ 2 │ 638,120│ 31,906│ │ │有限公司│ │ │ │ │ ├──┼────┼────┼──┼──────┼─────┤ │3 │艾妮婚紗│92.02 │ 3 │ 901,000│ 45,050│ │ │企業行 │ │ │ │ │ ├──┼────┼────┼──┼──────┼─────┤ │4 │辰鴻針織│92.02 │ 2 │ 363,000│ 18,150│ │ │有限公司│ │ │ │ │ ├──┼────┼────┼──┼──────┼─────┤ │5 │台灣松芝│92.02 │ 3 │ 677,540│ 33,877│ │ │國際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6 │麗妮國際│92.03~ │ 3 │ 2,175,000│ 108,750│ │ │貿易有限│92.04 │ │ │ │ │ │公司 │ │ │ │ │ ├──┼────┼────┼──┼──────┼─────┤ │7 │鴻總企業│92.03 │ 5 │ 1,895,930│ 94,797│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8 │葆峰塑膠│92.03 │ 1 │ 228,000│ 11,400│ │ │有限公司│ │ │ │ │ ├──┼────┼────┼──┼──────┼─────┤ │9 │上善國際│92.03 │ 8 │ 2,585,593│ 129,280│ │ │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0 │壹佰股份│92.02 │ 2 │ 526,600│ 26,330│ │ │有限公司│ │ │ │ │ ├──┼────┼────┼──┼──────┼─────┤ │11 │慶暢興業│92.08 │ 5 │ 1,763,100│ 88,155│ │ │有限公司│ │ │ │ │ ├──┼────┼────┼──┼──────┼─────┤ │12 │詠麒實業│92.02 │ 2 │ 247,000│ 12,350│ │ │有限公司│ │ │ │ │ ├──┼────┼────┼──┼──────┼─────┤ │13 │永劼資訊│92.02 │ 1 │ 400,000│ 20,000│ │ │有限公司│ │ │ │ │ ├──┼────┼────┼──┼──────┼─────┤ │14 │大綸塑膠│92.05~ │ 30 │ 11,947,717│ 597,386│ │ │企業有限│92.08 │ │ │ │ │ │公司 │ │ │ │ │ ├──┼────┼────┼──┼──────┼─────┤ │總計│ │ │ 73 │ 25,136,400│ 1,256,821│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