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99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丁○○ 上三人共同 許惠珠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609 、300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伍萬元。 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址設高雄縣大社鄉○○村○○街60號1 樓「環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環壘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丙○○、己○○2 人則係環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係環壘公司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乙○○係環壘公司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兼會計人員,戊○○則係廢棄物清除仲介業者。丙○○、己○○、丁○○、乙○○等4 人均明知高雄縣政府環保局核准環壘公司自民國93年7 月29日起,至94年3 月15日止,出口廢電錶、廢馬達等10項混合五金廢料總重量為3,738 公噸,另自94年7 月5 日起,至95年3 月15日止,出口廢電錶、廢馬達等10項混合五金廢料總重量為2,000 公噸,復明知環壘公司實際欲出口所收購之混合廢五金重量超出所核准出口重量,竟共同基於違法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先由環壘公司廢棄物清除專責人員丁○○、乙○○等2 人於行政院環保署規定由該2 人負責申報簽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海外遞送聯單」,短報廢棄物清運輸出量,藉此方式違法出口至大陸地區,總計達1271公噸907.3 公斤;戊○○明知未領有環保署核准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竟自93年間起,從事混合廢五金之買賣,並將其陸續自不詳事業機構收購之整流二極體等電子零件有害事業廢棄物,先貯放在未經環保署核准之私人租用處所,再與丙○○、己○○、乙○○、丁○○等人,共同基於違法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利用戊○○仲介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茂公司)委託環壘公司清運該公司廢棄物至大陸境外處理之機會,以每次新臺幣6 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代價(不含出口報關費),交由環壘公司將前開未取得許可同意書出口之二極體混合廢五金,混入環壘公司取得核准出口之貨櫃中,並由環壘公司廢棄物清除專責人員丁○○、乙○○等2 人於行政院環保署規定由該2 人負責申報簽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海外遞送聯單」上為不實之記載,匿報前開二極體混合廢五金,違法出口至大陸,總計達19公噸350 公斤。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如附表證據清單。 三、本件被告等業已認罪,並經辯護人協助下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渠等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主文所載。經核被告丙○○、己○○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丁○○、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同法第四十八條之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偽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5 人就上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丁○○、乙○○所犯上開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此外,上開協商合意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不得認罪協商之情形,本件既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含各罪之宣告刑及定執行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1 項第4 款、第48條,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香如 附錄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 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 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 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證 事 項 │ ├───┼────────────┼──────────┤ │ 一 │被告丙○○於調查時、偵查│①坦承其為環壘公司實│ │ │中之供述。 │ 際負責人之事實。 │ │ │ │②坦承協助其他業者處│ │ │ │ 理廢棄混合五金出口│ │ │ │ 之事實(即俗稱借牌│ │ │ │ )。 │ │ │ │③坦承出口之廢棄物,│ │ │ │ 由其或被告丁○○等│ │ │ │ 公司員工過磅確認重│ │ │ │ 量之事實。 │ │ │ │④坦承明知被告戊○○│ │ │ │ 委託處理之二極體廢│ │ │ │ 五金,非屬環壘公司│ │ │ │ 取得廢棄物出口同意│ │ │ │ 書之項目內,仍指示│ │ │ │ 被告丁○○、乙○○│ │ │ │ 將前揭廢五金夾帶出│ │ │ │ 口之事實。 │ ├───┼────────────┼──────────┤ │ 二 │被告乙○○於調查時、偵查│①被告丙○○為環壘公│ │ │中之供述。 │ 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 。 │ │ │ │②坦承負責環壘公司會│ │ │ │ 計,並專責公司廢棄│ │ │ │ 物之清理,申報簽核│ │ │ │ 公司之「有害事業廢│ │ │ │ 棄物輸出海外遞送聯│ │ │ │ 單」之事實。 │ │ │ │③坦承協助其他業者處│ │ │ │ 理廢棄混五金出口之│ │ │ │ 事實(即俗稱借牌)│ │ │ │ 。 │ │ │ │④坦承依據被告丙○○│ │ │ │ 之指示,協助被告蕭│ │ │ │ 慶協處理夾帶二極體│ │ │ │ 廢五金出口之事實。│ ├───┼────────────┼──────────┤ │ 三 │被告丁○○於調查時、偵查│①被告丙○○為環壘公│ │ │中之供述。 │ 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 。 │ │ │ │②坦承負責環壘公司會│ │ │ │ 計,並專責公司廢棄│ │ │ │ 物之清理,申報簽核│ │ │ │ 公司之「有害事業廢│ │ │ │ 棄物輸出海外遞送聯│ │ │ │ 單」之事實。 │ │ │ │③坦承依據被告丙○○│ │ │ │ 之指示,協助被告蕭│ │ │ │ 慶協處理夾帶二極體│ │ │ │ 廢五金出口之事實。│ ├───┼────────────┼──────────┤ │ 四 │被告己○○於調查時、偵查│①被告丙○○為環壘公│ │ │中之供述。 │ 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 。 │ │ │ │②坦承其為環壘公司股│ │ │ │ 東及調度資金之事實│ │ │ │。 │ ├───┼────────────┼──────────┤ │ 五 │被告戊○○於調查時、偵查│①坦承未領有環保署核│ │ │中之供述。 │ 准處理廢棄五金之許│ │ │ │ 可,從事收購報廢二│ │ │ │ 極體並貯存之事實。│ │ │ │②坦承委託環壘公司出│ │ │ │ 口夾帶報廢二極體之│ │ │ │ 事實。 │ ├───┼────────────┼──────────┤ │ 六 │證人柯儀妙之證述。 │強茂公司透過被告蕭慶│ │ │ │協之仲介,將公司之廢│ │ │ │棄二極體等物,委託環│ │ │ │壘公司處理之事實。 │ ├───┼────────────┼──────────┤ │ 七 │自環壘公司扣得之: │全部之犯罪事實。 │ │ │1.93年至94年收入、支出表│ │ │ │? 1冊。 │ │ │ │2.大陸出貨明細表1冊。 │ │ │ │3.混合五金廢料海外輸出營│ │ │ │ 運紀錄表1冊。 │ │ │ │4.事業廢棄物清除承攬契約│ │ │ │ 書7冊。 │ │ │ │5.裝櫃清單2冊。 │ │ │ │6.對帳單、歷年物料進場輸│ │ │ │ 出、廠區暫存質量表及輸│ │ │ │ 出海外遞送聯單1冊。 │ │ │ │7.出口重量、輸出重量表4 │ │ │ │ 張。 │ │ │ │8.92年9月至95年1月收支帳│ │ │ │? 冊1冊。 │ │ │ │9.廢棄物清除機構營運報表│ │ │ │ (92年12月至94年12月)│ │ │ │ 1冊。 │ │ │ │10.清除合約書檔案查詢表4│ │ │ │ 張。 │ │ │ │11.貨品出口同意書籍相關 │ │ │ │ 核可函1冊(9張)。 │ │ │ │12.高雄縣政府環保局事業 │ │ │ │ 廢棄物稽查供作紀錄表 │ │ │ │ 1張。 │ │ │ │13.高雄縣政府95年1月16日│ │ │ │ 及95年1月26日函及處分│ │ │ │ 書7張。 │ │ │ │14.過磅單(93年1月至94年│ │ │ │ 12月)及(92年6、7、1│ │ │ │ 1、12月和93年1、4、8 │ │ │ │ 、9、11月)25冊。 │ │ │ │15.廢油估價單1冊。 │ │ ├───┼────────────┼──────────┤ │ 八 │1.出口報單BC/93/WB87/356│環壘公司短報廢棄物清│ │ │ 0、BC/93/Y509/2728、BC│運輸出量,及違法出口│ │ │ /93/T339/6739、BC/93/Z│未經核准之二極體廢棄│ │ │ 319/2730、BC/93/Z326/2│物至大陸之事實。 │ │ │ 737、BC/94/U091/4065、│ │ │ │ BC/93/WE17/2905、BC/93│ │ │ │ /R366/6733、BC/93/WF0 │ │ │ │ 1/2904、BC/93/R801/675│ │ │ │ 5、BC/93/Y507/6107、BC│ │ │ │ /93/S814/6742、BC/93/T│ │ │ │ 007/6743、BC/93/WW62/5│ │ │ │ 634、BD/94/U859/7652、│ │ │ │ BD/94/W612/6718、BD/94│ │ │ │ /W663/4591、BD/94/W851│ │ │ │ /6719、BD/94/WA33/6719│ │ │ │ 、BD/94/WB57/4581、BD/│ │ │ │ 94/WC69/5531、BD/94/WJ│ │ │ │ 05/6911、BD/94/WF84/68│ │ │ │ 26、BD/94/WN10/6908、B│ │ │ │ D/94/WS38/6718、BD/94/│ │ │ │ WT89/6718、BC/92/Z493/│ │ │ │ 2716及BD/95/U790/5595 │ │ │ │ 等各乙份。 │ │ │ │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 │ │ │ 雄分公司櫃號YMLU803497│ │ │ │ 3等貨櫃電腦過磅重量報 │ │ │ │ 表、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公│ │ │ │ 司CBHU0000000等貨櫃過 │ │ │ │ 磅單及台灣東方海外公司│ │ │ │ 高雄貨櫃中心CLHU274377│ │ │ │ 4等貨櫃基本資料表等各 │ │ │ │ 乙份。 │ │ │ │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 │ │ │ 雄分公司及台灣東方海外│ │ │ │ 公司高雄貨櫃中心貨櫃空│ │ │ │ 櫃重量表及照片各乙份。│ │ │ │4.高雄關稅局稽核組94年8 │ │ │ │ 月26日稽核報告1份。 │ │ │ │5.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5│ │ │ │ 年10月5日高縣環四字第 │ │ │ │ 0950035999號函及相關附│ │ │ │ 件資料(環壘公司93年至│ │ │ │ 94年貨品出口同意書、相│ │ │ │ 關函稿、境外輸出處理網│ │ │ │ 路申報數量)1份。 │ │ │ │6.環壘公司事業廢棄物出口│ │ │ │ 同意書與聯單資料對應查│ │ │ │ 詢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 │ │ │ 海外遞送聯單乙份。 │ │ │ │7.環壘公司短報出口混合廢│ │ │ │ 五金重量統計表1份。 │ │ │ │8.環保署公告「混合五金廢│ │ │ │ 料等七項有害事業廢棄物│ │ │ │ 輸入輸出列管品目」及「│ │ │ │ 不同清理階段之混合五金│ │ │ │ 廢料認定對照表」各1份 │ │ │ │ 。 │ │ │ │9.證人柯儀妙提供強茂公司│ │ │ │ 出售予戊○○純銅之過磅│ │ │ │ 單1份。 │ │ ├───┼────────────┼──────────┤ │ 九 │自強茂公司扣得之: │強茂公司透過被告蕭慶│ │ │1.環壘公司事業廢棄物清除│協之仲介,將公司之廢│ │ │ 承攬契約1冊。 │棄二極體等物,委託環│ │ │2.事業廢棄物清除承攬契約│壘公司處理之事實。 │ │ │ 1冊。 │ │ │ │3.估價單1份。 │ │ │ │4.事業廢棄物資料1冊。 │ │ │ │5.廠商詢價目錄1張。 │ │ │ │6.廢銅洗模、廢鎳鐵洗模、│ │ │ │ 廢銅邊料、廢鎳鐵邊料、│ │ │ │ 二極體半成品報廢、二極│ │ │ │ 體成品報廢6包。 │ │ │ │7.遞送連單總表1冊。 │ │ │ │8.遞送連單(92年至95年)│ │ │ │ 4冊。 │ │ │ │9.明細分類帳、海外遞送聯│ │ │ │ 單相關文件2份。 │ │ │ │10.轉帳傳票及相關憑證2冊│ │ │ │ 。 │ │ ├───┼────────────┼──────────┤ │ 十 │自被告戊○○住處扣得之:│被告戊○○未領有環保│ │ │1.強茂公司事業廢棄物清除│署核准處理廢棄五金之│ │ │ 承攬契約1份。 │許可,從事收購報廢二│ │ │2.政榮資源再生有限公司營│極體並貯存之,且委託│ │ │ 利事業登記證、廢棄物清│環壘公司出口報廢二極│ │ │ 除許可證1份。 │體之事實。 │ │ │3.環壘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等資料13張。 │ │ │ │4.南亞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 │ │ │ 司營利事業登記證1張。 │ │ │ │5.強茂公司明細分類帳(93│ │ │ │ 、94年)5張。 │ │ │ │6.峻騏鐵才有限公司過磅單│ │ │ │ 13張。 │ │ │ │7.年泰貿易有限公司函2張 │ │ │ │ 。 │ │ │ │8.被告戊○○等人名片5張 │ │ │ │ 。 │ │ │ │9.下腳品變賣資源回收放行│ │ │ │ 單6張。 │ │ │ │10.強茂公司記事本2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