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202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0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幫助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沒收之。
事實
一、庚○○於民國90年9 月間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餘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香港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用網路頻寬及託管電腦伺服主機3 臺後,隨即在前開3 臺伺服主機上架設「摩尼網」網站(下稱「摩尼網站」,網址為http://bbs.moninet.com) ,並以站長身分,利用其所有之個人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3 臺伺服主機,藉以操作管理該論壇網站;庚○○雖預見如將網站之討論版面提供予會員張貼含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歌曲檔案之超連結之文章,將使不特定人得藉由連入網路並點擊超連結之方式,而任意下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電影檔案,仍基於幫助公開傳輸、重製之犯意,在摩尼網站之BBS 討論區接續開設「國語音樂區」、「西洋音樂區」、「BT電影分享區」、「BT音樂分享區」等討論版面,供不特定人得依上開類別張貼電影、音樂著作檔案之超連結,或張貼電影、音樂著作檔案之「BT種子」檔(即.torrent 檔 ,內含下載檔案所需之追蹤器及檔案摘要等資訊)之超連結,而公開傳輸音樂、電影等視聽著作。嗣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摩尼網站成年會員,即未經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分別於95年5 月18日前之不詳時間,登入摩尼網站,而於前開討論版面中張貼含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音樂檔案或其BT種子檔所在網址之超連結,使不特定網友得以透過點選超連結,連入該網址,直接下載前揭電影、音樂著作之檔案,或以下載前揭影音著作之BT種子檔,再利用BT傳輸協定〔即BitTorrent,為一種分散式點對點傳輸(P2P) 方式〕,加入BT客戶端程式之下載序列區,進而下載前揭電影、音樂檔案。又其中代號「jt0128」之真實姓名、年齡不詳之會員,即分別於94年3 月25日、94年5 月24日、94年7 月28日,登入摩尼網站,在「BT電影分享區」討論區中張貼「[ 轉貼] 大公司小老闆上映日期:2005 /03/04 」、「[ 轉貼] 王者天下[ 繁中字幕] 」、「[ 轉貼] 世界大戰[ 繁中字幕] 」等文章分享含有如附表一編號32、47、94之「大公司小老闆」等電影著作檔案之BT種子超連結,後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網友,即點選該等超連結,連入該網址,下載前揭3 部電影之BT種子檔,再利用BT傳輸協定,加入BT客戶端程式之下載序列區,重製前揭電影檔案,並於下載完成後發表回覆文章表達感謝之意。嗣經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下稱「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下稱「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人員上網蒐證後,報警處理,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於95年5 月18日9 時4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庚○○位於高雄市○○區○○街4 巷32弄9 號之住處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電腦主機乙臺,而查獲上情。
二、庚○○又於民國94 年1月間,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之成年男子委託,在高雄市○○路咖啡店內,架設「哈拉網路社區論壇」(下稱「哈啦論壇網站」,網址為:http://bbs.557.com),嗣該名綽號「阿光」之成年男子,即在哈拉論壇網站開設「國語音樂區」、「BT電影分享區」、「BT音樂分享區」等討論版面,供不特定人得依上開類別張貼電影、音樂著作檔案之超連結,或張貼電影、音樂著作檔案之「BT種子」之超連結,以公開傳輸音樂、電影等視聽著作,庚○○知悉上情,仍基於同一幫助公開傳輸之犯意,接續為「阿光」提供修改頁面程式及網站後台管理等服務,使得哈拉論壇網站得以正常營運。嗣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哈拉論壇網站成年會員,即未經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分別於94年1 月初起至95年11月28日前之不詳時間,登入哈拉網路論壇網站,而於前開討論版面中張貼含有如附表三所示著作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檔案或其BT種子檔案之超連結,使不特定網友得以透過點選超連結,連入該網址,直接下載前揭音樂著作,或以下載前揭影音著作之BT種子檔案,再利用利用BT傳輸協定,加入BT客戶端程式之下載序列區,進而下載前揭音樂著作。嗣經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人員上網蒐證後,報警處理,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追查哈拉論壇網站之網路IP位置及申請人資料,並於95年11月29日通知庚○○到案說明,始查獲上情。
三、案經附表一、三權利人欄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共同委由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己○○、甲○○、丁○○;及附表二權利人欄所示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9 家公司共同委由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戊○○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法務專員丁○○於警詢中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又檢察官、被告均已知悉該陳述屬傳聞證據,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外部情狀,並無不正取供等任何不適當之情況,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是上開警詢中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得以之為本案之證據。
二、至卷附告訴人、被告所提出之網頁畫面列印資料、蒐證資料等,或係直接將電腦所呈現之網頁畫面列印輸出為書面資料,或為將操作電腦過程中電腦螢幕畫面所呈現之情形,以機器錄影儲存,再以機器列印輸出之文件。上開資料之作成,均係以機械自動記錄而得,並無涉入人為知覺、記憶過程之錯誤危險,應非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前揭事實一部分,固坦承其為摩尼網站站長,負責規劃、建置,並經營、管理摩尼網站,且有網友在摩尼網站分享前揭音樂檔案與電影「BT種子」檔案之超連結位置,使不特定網友得以下載前揭電影、音樂檔案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犯行,辯稱:其僅負責摩尼網站之經營管理,摩尼網站本身並無上傳之功能,因此網友不能直接將檔案上傳至摩尼網站供他人下載;至於有部分網友自行在摩尼網站之討論區內,分享電影、音樂著作,而侵害他人所有之著作財產權,均屬網友個人之行為,其對此並不知情,事實上其已盡網站管理人之義務,如著作財產權人發現有網友在網站上分享侵害著作權之檔案,都可以告知網站管理員刪除云云;就前揭事實二部分,則坦承為綽號「阿光」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架設哈啦論壇網站,並從事後台管理與維護等工作,惟辯稱:其並非該網站實際之經營、管理者,也不清楚該網站經營的情形,自無須為他人行為負責云云。經查:
㈠摩尼網站部分:
1.被告為摩尼網站站長,負責網站之營運、管理,並接受Ezpeer公司刊登廣告,每月可獲利新臺幣(下同)12,000元,又有會員在摩尼網站分享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電影著作檔案或BT種子檔之超連結位置,使不特定網友得以下載前揭電影、音樂檔案之事實,為被告自承在卷;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摩尼網站會員在前揭討論版面上張貼含有前揭音樂、影片著作檔案或BT種子檔之超連結位置之文章,使不特定網友得以下載之事實,經證人即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法務專員乙○○、調查專員壬○○,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法務專員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67 至173 頁),此外,並有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提出之95年5 月18日鑑識報告、侵害著作權影片目錄、侵權音樂著作目錄等在卷可證(見警一卷第9 頁、95年度偵字第14202 號卷第20至25頁)。又就本案查獲之經過、蒐證之方式與實際下載確認之情形,亦據告訴代理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執行長戊○○、丁○○,及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分別提出蒐證光碟、蒐證畫面列印資料等證據可證(見外放之戊○○96年11月22日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72至80頁、本院卷第98至108 頁);此外,復有摩尼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見警一卷第29至93頁)。綜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電影、音樂著作之檔案或「BT種子」檔案在摩尼網站上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摩尼網站會員以張貼超連結方式分享,而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下載之事實,即堪認定。
2.本案被告坦承其建置摩尼網站之各討論分區,並任命各討論區之版主以管理各該頁面(見警一卷第4 頁、本院卷第186 頁),而由摩尼網站列印畫面觀之,摩尼網路論壇建有:「音樂分享區」、「BT分享區」等討論區,於「音樂分享區」下建有「國語音樂區」、「西洋音樂區」、「主題配樂區」等次分區,於「BT分享區」討論版面下更分為:「BT求檔專區」、「BT電影分享」、「BT電視分享」、「BT音樂分享」、「BT遊戲分享」、「BT軟體分享」等次分區;而就各討論區均有說明文字,以指引網友能按自身需求快速搜尋、利用所需版面,其中,「BT分享區」為:「提供BT(BitTorrent)教學、影視、音樂、電腦軟件、遊戲、動漫、貼圖、下載、播種、交流討論」,「影片動畫區」則為:「短劇、趣味動畫,包含驚險、V8攝影、電視、電影、廣告片段等影片分享」;「BT電影分享」則為「BT電影、各類型影片下載、播種」。此外,另設有「求檔區」,供無法找到所需檔案之網友刊登文章求檔;而點入各該討論分區中,均可於置頂文章中見到版主公告文章,供網友回報重複之檔案或已失效之連結(見戊○○96年11月22日陳報狀第4 、7 至9 、128 頁)。可見摩尼網站雖然本身並無檔案上傳功能,惟就分享電影、音樂著作之各討論頁面之規劃詳盡細緻,功能甚為完善,足認被告不僅提供網友分享電影、音樂著作物之環境,並鼓勵此種分享行為,其後吸引眾多網友利用前揭版面張貼超連結分享檔案,是則被告有幫助摩尼網所屬不特定會員張貼含有附表一、二所示影音著作之故意,即堪認定。至其辯稱張貼含侵權檔案之超連結均為網友個人行為,與其無關云云,則不足採。
3.另由告訴代理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觀之,帳號「jt0128」之會員於94年3 月25日,在「BT電影分享區」討論區中張貼「[ 轉貼] 大公司小老闆上映日期:2005/03/ 04 」文章,並分享含有「大公司小老闆」之BT種子超連結;又於94年5 月24日,在「BT電影分享區」討論區中張貼「[轉貼] 王者天下[ 繁中字幕] 」文章,分享含有「王者天下」電影之BT種子超連結;復於94年7 月28日,在「BT電影分享區」討論區中張貼「[ 轉貼] 世界大戰[ 繁中字幕] 」文章,分享含有「世界大戰」電影之BT種子超連結,而該名會員之身分乃摩尼網站之「社區版主」,其後果然有數名網友利用前開BT種子檔,實際下載前開著作檔案,並於下載完成後,發表「謝謝大大的大愛,下載摟」「感謝分享下載中速度很快」「謝謝分享」、「還不錯看囉~!」(見見戊○○96年11月22日陳報狀第73、76、79、81、117 、122 頁)。是此部分著作檔案已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下載重製之事實,即堪認定。
4.又依告訴人所提網頁列印畫面所示,進入各該討論分區後,均可見大量含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流行音樂、電影著作名稱之標題(見戊○○96年11月22日陳報狀第12至21、24至33、52至66頁、本院卷第73頁),由被告設置專區供網友分享影音檔案,並委派版主管理各該版面等情觀之,如被告確有進行實質管理之動作,則發現有數量如此眾多之電影、音樂著作物標題,當可馬上刪除,並警告該會員不得再刊登此種文章,重者甚至可以給予停權或刪除帳號之處分;惟版面上出現大量有侵害著作權疑慮之標題,均未被刪除,被告實難以諉為不知,是被告辯稱其已盡管理人責任云云,不足採信。
5.另前揭於「BT電影分享區」中分享「世界大戰」、「王者天下」、「大公司小老闆」等電影著作檔案之BT種子檔之帳號「jt0128」之會員,其身分尚且為摩尼網站之「社區版主」(見戊○○96年11月22日陳報狀第73、79、117 頁)。是應足見被告辯稱摩尼網站各分區之版主均明瞭不得侵害著作權,且會禁止分享有侵害著作權之虞之文章云云,與事實相去甚遠,不足採信。
6.另據被告所提證據資料,固不乏「請響應支持正版軟體」「不得索求侵權的檔案」等版主公告文章(見被證案卷2、4) ;惟查,由摩尼網站網頁頁面觀之,在分享電影檔案之文章末端,亦均會註明「請響應支持正版軟體」(見戊○○96年11月22日刑事陳報狀所附網頁資料);甚且在分享音樂檔案之文章末端,尚註明「請支持正版!本檔案的提供純為試聽用途,請勿作商業上之用途。2.請於下載完後24小時以內將檔案刪除!」(見本院卷第75頁);然被告並非著作財產權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本無權擅自決定得以此種「試聽」方式利用著作物,是無論前開宣導利用檔案方式係被告對法律規定之誤解,或為脫法行為,均不影響上開分享行為已侵害著作權之認定。
7.再被告雖提出管理紀錄,以證明其與版主已善盡管理人責任,惟由該等管理紀錄觀之,多數文章遭刪除之理由為「違反分區規定」(見被證卷3) ,尚無法以此認該等文章係因侵害著作財產而遭刪除,是此亦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8.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次按我國著作權採取創作主義,只要著作人完成著作,且該著作物為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最高法院81年臺上字第3063號判決參照),並不以登記或註冊為必要。而任何著作,倘在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限內,無論為私人創作、未經商業發行之著作,或須投入大量之製作、行銷成本電影、音樂著作,依法著作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均專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得以法定之重製、公開傳輸、出租等方式利用著作物,此不僅為著作權法第22條至29條之1 所明定,亦為公眾所皆知之事實。本案被告提供版面供不特定網友張貼侵害附表一、二所示著作物之超連結,業如前述,是則被告自不得以其不知著作權法規定,即免其刑責,故被告雖辯稱其行為無違法云云,亦不足採。
9.綜上所述,被告明知其所建立之討論分區,乃便利會員以轉貼超連結之方式表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仍執意建立各該討論分區,並讓所屬不特定會員在網站上轉貼含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物標題之文章,有幫助不特定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故意甚明,而不能以其不知情,或嗣後有公告不得侵害著作權,或採取著作權人主動通知即刪除等消極管理措施,及其自身對於著作權法之解釋,而卸免刑責,被告所辯,顯為推諉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㈡哈拉網路論壇網站部分:
1.哈啦論壇網站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會員在哈啦網站分享如附表三所示之音樂檔案或BT種子檔案之超連結位置,使不特定網友得以下載如附表三所示之音樂檔案之事實,為被告自承在卷,且經證人即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173 至176 頁),另告訴代理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法務丁○○亦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二卷第7 、8 頁),此外,並有侵權音樂著作目錄1 份等在卷可證(見警二卷第13至30 頁) 。又就本案查獲之經過、蒐證之方式與實際下載確認之情形,亦據告訴代理人丁○○提出蒐證光碟、蒐證畫面列印資料等證據可證(見本院卷第57至71頁);此外,復有哈啦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警二卷第36至154 頁)。綜上,如附表三所示之音樂著作檔案或「BT種子」檔案在哈啦網站上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哈啦網站會員以張貼超連結方式分享,而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下載之事實,即堪認定。
2.又被告不僅負責建置哈啦論壇網站,在哈啦論壇網站建置完成並移交予「阿光」後,仍持續為哈啦論壇網站進行前端版面配置如頁面程式設計,及後臺管理工作如網路安全性防護等工作之事實,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86 頁)。而依卷附帳號基本資料、帳號登入及IP位置明細,及IP查詢資料等,亦足證被告在被查獲前之95年6 月至11月間,仍有多次登入之紀錄(見警二卷第31至35頁);另參以哈啦網路論壇之版面規劃、配置方式與前揭「摩尼網站」相類似,亦建有「綜合音樂」、「BT共享」等使用分區,甚至版面上直接以公告方式聲明:「各式音樂、國台外語歌曲『試聽』,嚴禁張貼未經臺灣唱片業保護單位授權之音樂內容」,被告負責哈啦論壇網站之頁面程式修改、維護等工作,且哈啦論壇網站之文章末端,尚註明「繁體版權所有:摩尼網站」(見警二卷第48頁),足徵被告應明知上情,仍然持續為哈啦網站提供後臺管理及版面程式設計等服務,主觀上對於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有幫助犯意,甚為明確,被告辯稱其僅負責建置網站及後臺管理,並不參與哈啦論壇網站之營運云云,僅為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其所辯情詞,均不足採信,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著作權法上所稱「公開傳輸」者,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者而言,著作法第3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而該等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傳統單向傳達著作內容之方式有別,且該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之要件,並不以利用人確有實際傳輸或接收之舉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即為已足(參見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3 條立法說明)。又所謂BT,為一種分散式點對點傳輸方式,使用BT傳輸協定之使用者,需先安裝BT客戶端程式,待BT客戶端程式使用者於網站上下載「BT種子」檔案,並將BT種子檔案加入BT客戶端程式之下載序列區後,BT客戶端程式即可依BT種子檔案內之追蹤器及檔案摘要等資訊,分別向已下載完成不同片段目標檔案之其他電腦分段下載目標檔案。從而,本案摩尼網站、哈啦論壇網站所屬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不特定會員,張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影音著作檔案或BT種子檔之超連結,使不特定網友得以下載之行為,乃著作權法第91條所定之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㈡又被告架設之摩尼網站及哈啦論壇網站,其內雖有多名不詳年籍姓名之會員提供電影、音樂檔案或BT種子檔案之超連結,惟網站上並未直接儲存該等著作內容,僅提供網頁空間供他人張貼超連結,且被告本身所為,亦非直接為公開傳輸如附表1 至附表3 所示著作之內容,僅為便利公開傳輸該等著作內容之行為;此外,卷內事證復無法證明被告與為公開傳輸該等著作內容之不特定會員有共同犯意聯絡,依罪疑為輕原則,仍不得認被告與張貼超連結之會員間成立共同正犯。因此,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幫助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犯行,應依著作權法第92條罪之正犯處斷(見本院卷第144 頁),尚有未合,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574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又按被告於90年間成立摩尼網站後,即持續經營至95年間,其間於94年間又成立哈啦論壇網站,顯係基於單一之集合犯意為之,應論以一罪,供檢察官雖僅起訴事實欄一被告經營摩尼網站部分,惟就事實欄二哈啦論壇網站部分,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與審理。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架設成立前開網站後,即持續經營、管理或維護前開網站,是以,被告持續登入而經營、管理、維護前揭網站之行為,顯係數個管理舉動之接續實施,依前揭判例意旨,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行為,僅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個幫助公開傳輸行為侵害如附表一、二、三「權利人」欄所示各著作財產權人所有之著作財產權,而均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再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大公司小老闆」、「王者天下」、「世界末日」電影著作等部分,上開電影著作檔案均有網友下載後回覆原主題表示感謝之意之文章(見楊順泰96年12月22日陳報狀第80至84、118 至122 、73至78頁),足證已實際經網友下載(至起訴之其餘部分,則無積極證明證明已有網友實際下載,詳後述),是就此部分被告亦構成刑法第30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幫助重製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不同著作財產權類型,乃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公開傳輸」,乃藉由由網路等通訊方法,向公眾提供著作內容,其最終目的仍為使人下載而重製檔案,從而,自應從一重依刑法第30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幫助重製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自幫助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致著作權人財產受損,亦嚴重破壞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且被告犯後猶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並考量被告經營前揭網站,於94年9 月起,接受EZpeer公司刊登廣告,每月獲利12,000餘元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一卷第3、4 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起施行,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點係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二分之一,併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電腦主機1 臺,係被告所有供前揭犯行所用之物,經被告自承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揭事實欄一、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亦均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惟查:本案依告訴人蒐證資料,雖可證明有網友將含有侵害著作權檔案之超連結之文章張貼於前揭網站上,惟除附表一編號32、47、94所示「大公司小老闆」、「王者天下」、「世界大戰」等影片,有網友下載成功後回覆文章以表示對原發文者感激之意之頁面外,其餘所起訴之電影、音樂著作,則並無直接證據可證明已有網友實際下載,檢察官亦未指出證明之方法,是則本於罪疑為輕原則,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除前揭附表一編號32、47、94部分,尚構成刑法第30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幫助重製罪外,其餘部分均屬不能證明,惟按公訴意旨,如此部分成立犯罪,則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是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片名 │著作權利人 │數量(部)│ ├──┼───────┼───────────────┼────┤ │1 │小熊維尼之長鼻│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怪大冒險 │ │ │ ├──┼───────┼───────────────┼────┤ │2 │天生一對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3 │四眼天雞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4 │空中危機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5 │花木蘭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6 │金龜車賀比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 │長毛狗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 │納尼亞傳奇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 │國家寶藏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10 │超人特攻隊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11 │極地長征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12 │霍元甲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13 │V怪客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14 │大開眼戒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15 │巧克力冒險工廠│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16 │灰姑娘的玻璃手│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機 │ │ │ ├──┼───────┼───────────────┼────┤ │17 │防火牆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18 │哈利波特2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19 │哈利波特3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0 │哈利波特4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1 │哈利波特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2 │恐怖蠟像館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3 │海神號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4 │愛狗男人請來電│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5 │當真愛碰上八卦│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6 │蝠蝠俠開戰時刻│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7 │諜對諜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28 │驅魔神探:康斯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1 │ │ │坦丁 │ │ │ ├──┼───────┼───────────────┼────┤ │29 │一線生機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0 │二十四笑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1 │幻影殺手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2 │王者天下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3 │冰原歷險記2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4 │玩命快遞2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5 │星際大戰三部曲│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6 │耶穌受難記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7 │捉迷藏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8 │偷穿高跟鞋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39 │婆家就是你家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40 │崔斯坦與依索德│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41 │絕地奶霸2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42 │鳳凰號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43 │鄰家女優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44 │鐵達尼號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45 │驚奇四超人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1 │ ├──┼───────┼───────────────┼────┤ │46 │凡赫辛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47 │大公司小老闆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48 │史瑞克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49 │臥底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0 │金剛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1 │親家路窄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2 │毒鑰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3 │美國派4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4 │航站情緣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5 │馬達加斯加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6 │最後一擊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7 │超完美嬌妻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 │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58 │傲慢與偏見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59 │毀滅戰士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60 │慕尼黑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61 │衝出寧靜號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62 │鍋蓋頭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63 │雙面翻譯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64 │魔法褓姆菲克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1 │ ├──┼───────┼───────────────┼────┤ │65 │大智若魚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66 │全民情聖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67 │吉屋出租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68 │我愛上流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69 │限制級戰警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0 │神仙家庭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1 │迷走星球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2 │笨賊妙探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3 │蒙面俠蘇洛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4 │蜘蛛人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5 │機戰未來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6 │藝妓回憶錄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77 │功夫 │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 │ 1 │ ├──┼───────┼───────────────┼────┤ │78 │雙瞳 │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 │ 1 │ ├──┼───────┼───────────────┼────┤ │79 │他不笨,他是我│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1 │ │ │爸爸 │ │ │ ├──┼───────┼───────────────┼────┤ │80 │絕命終結站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1 │絕命終結站2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2 │絕命終結站3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3 │蝴蝶效應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4 │魔戒二部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5 │金法尤物2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6 │粉紅豹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7 │異種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8 │異種2:肝膽俱裂│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89 │異種3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0 │第六感追緝令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 │ 1 │ ├──┼───────┼───────────────┼────┤ │91 │不可能的任務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2 │不可能的任務2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3 │不可能的任務3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4 │世界大戰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5 │卡特教頭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6 │伊莉莎白小鎮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7 │血盟兄弟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8 │倩影刺客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99 │剛果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100 │氣象先生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101 │撒哈拉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102 │戰略迷魂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103 │鐵男橄欖球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1 │ ├──┼───────┼───────────────┼────┤ │ │ │ 共計│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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