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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郭玫利陳振嘉林意芳

原告
德意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公平
原告
蕎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華齊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戊○○

      丁○○

      辛○○

      丙○○

      庚○○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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