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玉聰莊珮吟鄭凱文

原告
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號

      丁○○

      乙○○

           3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242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丁○○係高雄市苓雅區○○○路2 號7樓之3 金寬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寬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丙○○為副總經理,平日負責所有業務;而被告乙○○則為實際負責人。緣金寬公司前與原告法定代理人甲○○約定借票使用。嗣原告公司為支付某股東款項,即於民國94年8 、9 月間某日,向金寬公司借得以安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為付款人,票號AY0000000 號、票額新台幣378 萬元、發票日94年10月30日之支票乙紙。於支票屆期日,原告公司雖將供兌領之款項378 萬元匯入金寬公司銀行之帳戶,惟因作業較,致遭退票。惟原告公司之特別助理及時與被告丙○○說明,並表示支票重新提示即可。詎被告丁○○、丙○○及乙○○3 人因金寬公司適須款週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共同犯意,於商議後,即由被告丙○○至銀行,將該款項轉入金寬公司另在台新商業銀行之帳戶內(帳號不詳),隨以原告公司令借用支票退票,造成該公司損失為藉口,拒絕返還該筆款項,其後更挪為他用,予以侵占。至94年11月8 日,支票第2 次退票時,原告公司發覺有異,並催討該筆款項未果,始知上情。本件被告丙○○等3 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犯意,將告訴人所有存入金寬公司銀行帳戶內之378 萬元提用私吞入己,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告訴人爰依法請求判准如訴之聲明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丙○○、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78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丙○○、丁○○、乙○○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丙○○、丁○○、乙○○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