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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建榮蘇揚旭李嘉益

原告
立好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498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其向李龍章購入天宇魔劫、嘯龍記之授權影音光碟母片,如未經立好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以自己所有之電腦主機(含燒錄機)、空白DVD 光碟片,擅自重製該影音光碟,意圖以1 集50元,2 集1 片100 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人牟利,而侵害立好公司之權利。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新台幣75萬元整。並請准予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4日判決無罪在案,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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