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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贓物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李淑惠

  • 當事人
    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26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155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 實 一、丁○○係從事手機批發之業者,於民國96年7 月至10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路1 號「祥穩通訊行」等通訊行內,明知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綽號「阿齊」等成年男子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如附表所示之辛○○等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遭搶奪、竊盜之贓物,竟仍基於單一決意之集合犯意予以連續收購,並存放在其所有之車牌號碼ZN─5326號自小客車及其高雄市○○區○○路280 巷7 號之住處內。嗣於96年10月10日22時許,丁○○駕駛前揭自小客車行經高雄市新興區○○○路118 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經丁○○同意後搜索其上開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寅○○、簡妤芳、盧見和、趙堅志、朱玉寒、李永發、黃元渝、林婷孜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丁○○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辛○○、辰○○、癸○○、卯○○、巳○○、戊○○、蔣英忠、張淑華、謝盧錦燕、宋育玲、焦玉潔、陳玉蘭、潘淑美、李正信、鄭秋華、陳秀芬、周育誼、周穎璐、陳國榮、蘇悠婷、郭佩菁、吳惠娥、孫慧芬、邱貴蘭、高經晉、郭慧玲、蔡宗軒、楊士賢、曾文姣、劉書政、楊佳倖、寅○○、簡妤芳、盧見和、趙堅志、朱玉寒、李永發、黃元渝、林婷孜、子○○、丙○○、壬○○、己○○、朱明宏、李秀虹、李淑敏、蔣佼玲、林連進、孫豐盈、林岱瑋、詹泰郎及陳建成等人先後於警詢或偵訊中證述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7份、手機讓渡切結書及扣案物品相片計97幀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自96年7 月起至96年10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故買贓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故買贓物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故買贓物,助長竊盜及搶奪歪風,且致被害人難以尋回失物,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所買受之贓物業據被害人等領回,及其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其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併諭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 日為其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前於民國91年間雖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於92年3 月12日確定,惟於緩刑期滿前未經撤銷緩刑宣告,依刑法第76條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犯後坦承犯行,業有悔意,並僅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乃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予諭知被告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8 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姓名│失竊或遭搶奪│失竊或遭搶奪之時│失竊或遭搶奪之地│備註 │ │ │ │物品 │間 │點 │ │ ├──┼─────┼──────┼────────┼────────┼────┤ │ 1 │辛○○ │NOKIA牌手機1│95年12月底 │高雄市楠梓區卓越│失竊 │ │ │ │支 │ │路2號(高雄科技 │ │ │ │ │ │ │大學) │ │ ├──┼─────┼──────┼────────┼────────┼────┤ │ 2 │丑○○ │威寶V320手機│96年7月11日4時7 │高雄市三民區大昌│失竊 │ │ │ │1支 │分許 │二路228號 │ │ ├──┼─────┼──────┼────────┼────────┼────┤ │ 3 │辰○○ │摩托羅拉牌手│96年7月26日8時許│高雄市苓雅區三多│失竊 │ │ │ │機1支 │ │三路136號 │ │ ├──┼─────┼──────┼────────┼────────┼────┤ │ 4 │乙○○ │摩托羅拉牌手│96年8月中旬22 時│高雄市小港區中光│失竊 │ │ │ │機1支 │許 │街54巷11號 │ │ ├──┼─────┼──────┼────────┼────────┼────┤ │ 5 │庚○○ │摩托羅拉牌手│96年8月22日7時10│高雄縣鳳山市文橫│失竊 │ │ │ │機1支 │分許 │路與八德路口 │ │ ├──┼─────┼──────┼────────┼────────┼────┤ │ 6 │癸○○ │華碩牌手提電│96年9月10日18 時│高雄市鼓山區何西│失竊 │ │ │ │腦1台 │許 │一路1249號 │ │ ├──┼─────┼──────┼────────┼────────┼────┤ │ 7 │曾文姣 │皮爾卡登牌手│96年7月19日19時 │高雄市左營區華夏│失竊 │ │ │ │機1支 │許 │路與新庄子路口 │ │ ├──┼─────┼──────┼────────┼────────┼────┤ │ 8 │劉書政 │銀色個人電腦│96年9月5日19時許│台南縣永康市復華│失竊 │ │ │ │1台 │ │七街104號前 │ │ ├──┼─────┼──────┼────────┼────────┼────┤ │ 9 │卯○○ │NOKIA牌手機1│96年9月19日22 時│高雄市三民區建興│失竊 │ │ │ │支 │許 │路與大順路口 │ │ ├──┼─────┼──────┼────────┼────────┼────┤ │10 │寅○○ │COMPAQ牌手提│96年9月20日20 時│高雄市左營區自由│失竊 │ │ │ │電腦1台 │15分許 │三路與裕誠路口 │ │ ├──┼─────┼──────┼────────┼────────┼────┤ │11 │巳○○ │摩托羅拉牌手│96年9月23日17 時│高雄縣鳳山市自由│失竊 │ │ │ │機1支 │30分許 │路426號 │ │ ├──┼─────┼──────┼────────┼────────┼────┤ │12 │甲○○ │NOKIA牌手機1│96年9月24日16時 │台南縣後壁鄉(南│失竊 │ │ │ │支 │許 │靖糖廠)內 │ │ ├──┼─────┼──────┼────────┼────────┼────┤ │13 │戊○○ │NOKIA牌手機1│96年9月28日20時 │嘉義市○區○○路│失竊 │ │ │ │支 │許 │「228公園」前 │ │ ├──┼─────┼──────┼────────┼────────┼────┤ │14 │李秀虹 │易利信牌手機│96年10月1日4時11│高雄市新興區六合│遭搶奪 │ │ │ │1支 │分許 │二路94號前 │ │ ├──┼─────┼──────┼────────┼────────┼────┤ │15 │簡妤芳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1日10 時│嘉義市○區○○路│失竊 │ │ │ │支 │許 │上 │ │ ├──┼─────┼──────┼────────┼────────┼────┤ │16 │蔣英忠 │摩托羅拉牌手│96年10月1日14時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失竊 │ │ │ │機1支 │許 │一路118號 │ │ ├──┼─────┼──────┼────────┼────────┼────┤ │17 │張淑華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初21時許│嘉義市○區○○路│失竊 │ │ │ │支 │ │上 │ │ ├──┼─────┼──────┼────────┼────────┼────┤ │18 │謝盧錦燕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2日10 時│高雄市苓雅區武廟│失竊 │ │ │ │支 │許 │路212號 │ │ ├──┼─────┼──────┼────────┼────────┼────┤ │19 │宋育玲 │OKWAP牌手機1│96年10月2日17時 │高雄市楠梓區右昌│失竊 │ │ │ │支 │許 │路附近 │ │ ├──┼─────┼──────┼────────┼────────┼────┤ │20 │焦玉潔 │摩托羅拉牌手│96年10月3日7時30│高雄市小港區小港│失竊 │ │ │ │機1支 │分許 │路215號 │ │ ├──┼─────┼──────┼────────┼────────┼────┤ │21 │盧見和 │華碩牌手提電│96年10月3日17時6│嘉義縣水上鄉三和│失竊 │ │ │ │腦1台 │分許 │村新和庄路1之15 │ │ │ │ │ │ │號 │ │ ├──┼─────┼──────┼────────┼────────┼────┤ │22 │陳玉蘭 │手機1支 │96年10月3日20 時│高雄市前鎮區中華│失竊 │ │ │ │ │40分許 │五路1201號 │ │ ├──┼─────┼──────┼────────┼────────┼────┤ │23 │潘淑美 │OKWAP 牌手機│96年10月4日12 時│高雄縣鳳山市中正│失竊 │ │ │ │及皮爾卡登80│30分許 │路與博愛路口 │ │ │ │ │88 型手機各1│ │ │ │ │ │ │支 │ │ │ │ ├──┼─────┼──────┼────────┼────────┼────┤ │24 │李正信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5日8時許│高雄市○○○路上│失竊 │ │ │ │支 │ │ │ │ ├──┼─────┼──────┼────────┼────────┼────┤ │25 │鄭秋華 │東訊S2300 型│96年10月5日9時30│高雄市三民區立志│失竊 │ │ │ │手機1支 │分許 │街22巷10弄6號 │ │ ├──┼─────┼──────┼────────┼────────┼────┤ │26 │楊佳倖 │G-PLUS牌手機│96年10月5日17時 │高雄市苓雅區大順│失竊 │ │ │ │1支 │許 │三路117巷1號 │ │ ├──┼─────┼──────┼────────┼────────┼────┤ │27 │陳秀芬 │華碩牌手機1 │96年10月5日18時 │台南市○區○○路│失竊 │ │ │ │支 │許 │上 │ │ ├──┼─────┼──────┼────────┼────────┼────┤ │28 │吳淑菁 │摩托羅拉牌手│96年10月5日18時 │台南市○○路上 │失竊 │ │ │ │機1支 │38分許 │ │ │ ├──┼─────┼──────┼────────┼────────┼────┤ │29 │趙堅志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5日17時 │高雄縣大寮鄉鳳屏│失竊 │ │ │ │支 │許 │二路7號 │ │ ├──┼─────┼──────┼────────┼────────┼────┤ │30 │周育誼 │易利信牌手機│96年10月6日2時許│高雄市新興區廈門│失竊 │ │ │ │1支 │ │街與金門街口 │ │ ├──┼─────┼──────┼────────┼────────┼────┤ │31 │朱玉寒 │摩托羅拉牌手│96年10月6日22 時│高雄市前鎮區瑞隆│失竊 │ │ │ │機1支 │許 │路上 │ │ ├──┼─────┼──────┼────────┼────────┼────┤ │32 │周穎璐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7日12時 │高雄市前鎮區瑞隆│失竊 │ │ │ │支 │許 │路「五甲市場」前│ │ ├──┼─────┼──────┼────────┼────────┼────┤ │33 │陳國榮 │易利信牌手機│96年10月7日15時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失竊 │ │ │ │1支 │許 │路上 │ │ ├──┼─────┼──────┼────────┼────────┼────┤ │34 │蘇悠婷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7日19時 │高雄市三民區陽明│失竊 │ │ │ │支 │許 │路旁 │ │ ├──┼─────┼──────┼────────┼────────┼────┤ │35 │郭佩菁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8日8時許│高雄市前鎮區草衙│失竊 │ │ │ │支 │ │二路315號 │ │ ├──┼─────┼──────┼────────┼────────┼────┤ │36 │吳惠娥 │易利信牌手機│96年10月8日8時10│高雄市前鎮區佛公│失竊 │ │ │ │1支 │分許 │后安路 │ │ ├──┼─────┼──────┼────────┼────────┼────┤ │37 │孫慧芬 │易利信牌手機│96年10月8日9時許│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失竊 │ │ │ │1支 │ │路與苓雅路口 │ │ ├──┼─────┼──────┼────────┼────────┼────┤ │38 │邱貴蘭 │OKWAP牌手機1│96年10月8日12時 │高雄市三民區鼎山│失竊 │ │ │ │支 │許 │街上 │ │ ├──┼─────┼──────┼────────┼────────┼────┤ │39 │黃元渝 │快譯通語言翻│96年10月8日12時 │高雄市左營區裕誠│失竊 │ │ │ │譯機1台 │許 │路251號前 │ │ ├──┼─────┼──────┼────────┼────────┼────┤ │40 │林亭孜 │華碩牌手提電│96年10月8日12時 │高雄市左營區裕誠│失竊 │ │ │ │腦1台、華碩 │許 │路251號前 │ │ │ │ │牌手機及摩托│ │ │ │ │ │ │羅拉牌手機各│ │ │ │ │ │ │1支 │ │ │ │ ├──┼─────┼──────┼────────┼────────┼────┤ │41 │高經晉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8日17時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失竊 │ │ │ │支 │許 │二路「享溫馨KTV │ │ │ │ │ │ │」內 │ │ ├──┼─────┼──────┼────────┼────────┼────┤ │42 │李淑敏 │手機2支 │96年10月18日20時│高雄市新興區六合│遭搶奪 │ │ │ │ │12分許 │一路55號前 │ │ ├──┼─────┼──────┼────────┼────────┼────┤ │43 │郭慧玲 │NOKIA牌手機1│96年10月8日23時 │高雄縣鳳山市自強│失竊 │ │ │ │支 │許 │路「五甲夜市」前│ │ ├──┼─────┼──────┼────────┼────────┼────┤ │44 │李永發 │宏碁牌手提電│96年10月10日0 時│高雄市左營區光興│失竊 │ │ │ │腦1台 │許 │街1號7樓 │ │ ├──┼─────┼──────┼────────┼────────┼────┤ │45 │蔡宗軒 │AMOI牌手機1 │不詳時間 │高雄縣大社鄉中華│失竊 │ │ │ │支 │ │路14巷52號內 │ │ ├──┼─────┼──────┼────────┼────────┼────┤ │46 │楊士賢 │SAMSUNG牌手 │96年10月中旬18時│高雄市三民區九如│失竊 │ │ │ │機1支 │許 │二路620號3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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