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36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易字第361 號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602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97年8 月28日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鍾宛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自民國96年3 月6 日起,在乙○○所經營址設高雄縣梓官鄉○○路75巷23號「弘基傢俱公司」(下稱弘基公司)擔任會計,負責記帳、收款及登記支票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上開擔任弘基公司會計之期間,將其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用以給付弘基公司貨款之支票6 張,及客戶退回弘基公司票號XB0000000 號支票1 張(由乙○○簽發,面額3 萬9940元),共計7 張支票,於96年3 月間某日予以侵吞入己,嗣後為免被發覺,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存入其所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右昌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得款新台幣(下同)7 萬6010元。嗣於96年3 月29日,復持票號XB0000000 號至上開郵局提兌,因乙○○已於同年3 月23日掛失支票而未兌現。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施法第1 條之1 。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當庭支付和解金新臺幣46,000元予告訴人,告訴人亦表明對本院判決無意見,此有97年8 月14 日 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本院調查時陳稱:係同一日向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張後,於該日起意予以侵占入己等語,而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時亦陳明收受客戶支票後,公司並未規定被告何時交回公司等語,從而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係分次予以侵占,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分3 次予以侵吞尚有未合。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提示日期 │付款行庫 │發票人帳號 │支票號碼│金額(新台幣)│ ├──┼──────┼──────────┼──────┼────┼───────┤ │ 1 │96年3月7日 │仁武鄉農會 │000000000 │0000000 │ 5760元 │ ├──┼──────┼──────────┼──────┼────┼───────┤ │ 2 │96年3月8日 │復華銀行東台南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 16150元 │ ├──┼──────┼──────────┼──────┼────┼───────┤ │ 3 │96年3月12日 │高雄二信後勁分社 │000000000 │0000000 │ 6700元 │ ├──┼──────┼──────────┼──────┼────┼───────┤ │ 4 │96年3月14日 │高雄銀行明誠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 25700元 │ ├──┼──────┼──────────┼──────┼────┼───────┤ │ 5 │96年3月16日 │玉山銀行內埔分行 │000000000 │0000000 │ 8200元 │ ├──┼──────┼──────────┼──────┼────┼───────┤ │ 6 │96年3月21日 │橋頭鄉農會 │000000000 │0000000 │ 13500元 │ ├──┼──────┼──────────┼──────┼────┼───────┤ │共計│ │ │ │ │ 760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