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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8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68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8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其包裝袋(驗前淨重參拾伍點壹肆貳公克,驗後淨重參拾伍點壹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晶體1 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
    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35.142公克,驗後
    淨重35.137公克),有該醫院97年12月2 日檢驗報告1 紙在
    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85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