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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8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688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毒偵字第72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含編號7 ,含包裝袋(含編號7 之包裝袋)】、吸食器肆組、吸管參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依93年1 月9 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意旨,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又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因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是依前開說明,應依法論科。

㈡另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此觀諸該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甚明,被告施用上開毒品,核其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毒品之行為,本應論以持有之罪,惟該次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均未戒絕毒品,另再施用毒品,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無法擺脫毒品,故應藉由刑罰之執行,以收教化之功能,並參以被告所犯係自傷行為,尚未害及他人;及本次僅施用1 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不含編號7 (因已鑑定耗損),含包裝袋(含編號7 之包裝袋)】、吸食器4 組、吸管3 支(扣案4 支,不包含綠色吸管),經送驗後,確含有或殘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可參,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且包裝袋、吸食器4 組、吸管3 支亦與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其餘扣案物部分,因與本案無關,亦不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沒收銷燬/ 沒│
│    │              │                                  │收之依據    │
│    │              │                                  │            │
│    │              │                                  │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毒品危害防制│
│    │安非他命1包   │0.5303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條例第18條第│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1項前段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5095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4975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5123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4817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1663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全數│            │
│    │安非他命1包   │用罄,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7年│            │
│    │              │5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19號鑑 │            │
│    │              │定書可憑                          │            │
├──┼───────┼─────────────────┤            │
│ 8.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0357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0709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0440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
│    │安非他命1包   │0.0642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
│    │              │心97年5 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            │
│    │              │19號鑑定書可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88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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