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2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