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4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6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